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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惩戒办法02
2019-04-30
(81)对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承揽城市规划服务任务的;
(82)对保护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履行保护责任,对传统风貌建筑造成损坏的;
(83)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
(84)违反已批准的绿化规划,缩小绿地面积的;
(85)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86)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87)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88)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
(89)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90)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91)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
(92)承担物料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未对物料实施密闭运输,造成物料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93)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94)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95)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移交有关资料的;
(96)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97)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98)对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99)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100)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的;
(101)对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或者除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的期间内不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的;
(102)对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103)对建设单位将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不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或者将多余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使用人的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
(104)对建设单位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
(105)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未按本办法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106)对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
(107)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108)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109)擅自开设门窗、变更门窗形式或位置;
(110)利用商业综合体墙体、建设工地围挡等擅自发布非自身商业广告;
(111)擅自利用交通车辆车身设置广告或者使用加载电子屏、音响等形式播放户外广告,设置移动式灯箱广告;
(112)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各类广告和宣传品;
(113)户外广告、景观照明设施出现破损等,不及时修复、更新;
(114)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或者公园、绿地管理维护单位指定的烧烤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
(115)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116)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117)乱张贴、乱涂写。
3.乱贴乱涂小广告,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的;
4.损毁或者占用公共绿地的;
5.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部位,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拒不改正的;
6.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建设以及临时建设工程到期未拆除,经责令限期整改或拆除,逾期未拆除或未改正的;
7.擅自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户外广告、店招店牌,经责令限期整改或拆除,逾期未拆除或未改正的;
8.拖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
9.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建筑垃圾时故意离线或者破坏智能监控装置的;
10.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违反“七统一,一必须”规定的;
11.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违反诚信考核办法被即时惩戒或者月度惩戒的;
12.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所属车辆未密闭被发现年度累计达5次及以上的;
13.城市管理及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拒绝提供相关材料以及转移、隐匿相关证据的;
14.故意阻扰行政执法人员,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二、严重失信行为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建设以及临时建设工程到期未拆除,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被强制执行的;
2.擅自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逾期未拆除或未改正的,最终被依法强制执行的;
3.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店招店牌,责令限期拆除未拆除,被依法强制执行的;
4.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第2种情形之一,自然人被处罚1000元以上,其他组织、社会法人被处罚20000元以上,且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5.故意阻扰行政执法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6.非法倾倒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等情节严重;
7.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相关审批手续的;
8.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批准、核准文件或者许可证的;
9.破坏古树名木的;
10.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养护企业被评为最低等级的;
11.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被评为年度失信企业的;
12.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的自然人、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故不纠正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13.其他违反城市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或者被依法强制执行的。
                备注: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园林绿化养护、施工企业信用评定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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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
http://www.changzhou.gov.cn/gi_news/8491557988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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