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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围公共绿地、植私人绿化”到底允许吗?答复:“以绿圈绿”本质属于侵占公共绿地行为。那到底归谁管?
2018-12-22


原文来源:权威的上观新闻(来自上海);上观新闻由解放日报社主办。请参考上海先进的管理经验,看看上海人是怎么管理此类现象的。
原文网址:
https://www.jfdaily.com/news/detail?id=77257


私圈侵占绿地行为到底归谁管?
答:应负责管理的第一管理人是物业企业;第二管理人是业主委员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法律依据如下:
《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二)将不具备防水条件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四)擅自改变物业的规划用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违法挖掘地下空间,破坏、擅自改变房屋外观,或者擅自将住宅、车库或者其他附属设施改为经营性用房;(五)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六)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或者在共用场地擅自种植;
(十七)法律、法规、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规定,以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据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文链接 http://www.xqsst.cn/qt/ggxq.php?id=202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原文链接 http://www.xqsst.cn/qt/ggxq.php?id=129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物业的规划用途;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七)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抛掷杂物和露天焚烧;
  (八)侵占绿地、毁坏绿化和绿化设施;
  (十)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十二)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文链接 http://www.xqsst.cn/qt/ggxq.php?id=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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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paper.dahe.cn/jrab/html/2015-05/29/content_1269197.htm?di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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